2011年4月28日 来源:中国财经报
财政部、民政部日前制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该项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相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实际人数、培训阶段、学习效果、就业情况等因素实施绩效考评,采取分阶段、分比例的方式直接拨付到承担教育培训的机构,以提高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2010年底,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军地有关部门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 根据办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简称教育培训资金),是指用于退出现役一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 办法规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相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列退役士兵安置科目。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中央财政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人数、教育培训工作绩效、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予以专项补助,并向经济欠发达、兵员较多地区倾斜。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绩效评价、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省级、市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要求,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的内容,制定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各级民政部门要制定与资金使用相挂钩的教育培训目标考核体系。重点考核教育培训机构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参加教育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学历证书获取情况,以及教育培训机构推荐就业与退役士兵实际就业情况等。承担教育培训任务的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训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