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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导游队伍素质,规范国家统一导游资格考试制度,根据《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导游人员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可以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员证》从事导游工作。

  第三条 国家旅游局对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实行统一管理。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第二章 报名组织

  第四条 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和报名事项在国家旅游局官网及有关文件中公布。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旅游局公告和有关文件,确定并公布本地具体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事项。

  第五条 考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在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名地点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六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在办理报名确认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报名材料及填报内容不齐全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报名人员补齐后另行办理报名手续;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报名手续的原因和情况;对于报名人员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骗取报名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报名无效。

  第七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报名工作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本地区报名情况上报国家旅游局。

  第三章 考区考点和考场设置

  第八条 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区是指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当年参加考试的人员所在区域划分的考试管理责任区。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当年应考人数及分布情况设置若干考区。考区设置应当相对集中。考区下设置若干考点。

  第九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报名结束后的30日内将本地区考区、考点、考场的设置、考场的标准人数、应试人员准考证编号等情况上报国家旅游局。

  第十条 考区设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通便利,有标准考场和监考人员;

  (二)具备计算机设备与网络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通讯和自动化办公设备。

  第十一条 各考区应当制定考试实施方案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预案。

  第十二条 一个考区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一个或一个以上考点。考点设置,应当遵循便于管理、集中少设的原则。

  第十三条 考点设立监考办公室及保卫、医务、后勤等小组。考点根据应试人员人数设置考场,并设置备用考场。

  第十四条 考场设置,应当方便应试人员答卷,方便监考人员工作,有利于维持考试秩序。

  考场设置的具体要求为:

  (一)安全、安静、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好;

  (二)每个考场机房配备服务器1台,服务器与考生计算机组成局域网;

  (三)每个考场最多配置120台考生计算机,每场考试根据考场配备的计算机安排考生考试,每个试室需配10%的备用计算机;

  (四)考生之间的座位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平行座位至少间隔1.5米,前后之间至少间隔1米;

  (五)每个考场必须设有监控设备。

  第四章 试卷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旅游局建设计算机网上考试系统,并负责制题、组卷、试卷加密、试卷上传、试卷评判和试卷销毁等考试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与保密部门联系、协调,对考试实施和试卷管理中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管。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十七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考前逐项检查落实如下事项:

  (一)妥善安排监考办公室,组成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临时小组;

  (二)在考点设置明显标志;

  (三)在考点的醒目位置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有关规定和考试时间表等材料;

  (四)考场周围5米处划有警戒线并安排警戒人员;

  (五)每个考场门外张贴有该考场序号和准考证号起止号;

  (六)座位号及对应的准考证号统一布置;

  (七)各考场内已清理完毕并门上贴有封条;

  (八)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导游资格考试考点设总监考人1名,副总监考人若干名,流动监考员若干名。

  总监考人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考务管理人员检查考场准备情况;

  (二)负责本考点的监考工作;

  (三)依照规定权限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和违纪行为;

  (四)负责考试的保密、安全工作;

  (五)向上级导游资格考试机构提交监考工作报告。

  副总监考人负责协助总监考人管理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流动监考员的职责为:

  (一)负责考场外秩序及联络事宜,配合各考场监考人员处理各种突发情况;

  (二)检查、监督考场监考人员的工作;

  (三)配合监考人员处理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

  (四)替换场内监考人员;

  (五)总监考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期间派员到考区、考点、考场进行督考。

  督考人员职责为:

  (一)检查考场布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检查考区、考点、考场计算机考试系统情况,检查监考人员职责履行情况;

  (三)发现考试中的违纪、舞弊等现象,应当及时纠正,并督促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检查总监考人及其他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五)提交督考报告。

  第二十条 参加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二)应试人员不准携包、书籍、资料、笔记本、自备草稿纸、电子工具、手机、计算器、食物、饮料等物品进入考场。已携带入场的应按照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

  (三)考试开始15分钟后未能在考试机上登录并确认的,视为缺考。考试开始60分钟后,应试人员可以交卷出场,早于60分钟离场的,视为缺考。

  (四)应试人员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不得在考场内以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不得窥视、抄袭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同意他人抄袭;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五)考生遇到问题应举手示意,得到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询问,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考生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报告监考人员。

  (六)参加考试的考生对考试试题内容有保密的义务。考试的试题内容,均属于国家旅游局所有,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将试题内容进行抄录、复制、传播。

  第二十一条 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监考老师提醒后不改正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在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或者互打手势的;

  (二)在考场或者其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三)未按规定携带手机、信号接听器等电子通讯、存储、摄录设备的;

  (四)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的;

  (五)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帮助他人作答,纵容他人抄袭的;

  (七)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参加考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导游从业人员存在以下违纪违规行为的,国家旅游局将相关信息记入导游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可注销该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受理其报名申请。

  (一)教唆或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摄录设备获取考试内容的;

  (四)使用手机、手表、等电子通讯、储存设备接听、接收、查看考试信息的;

  (五)使用或提供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的;

  (六)蓄意报复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同时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准予报名、发放准考证的;

  (二)纵容、包庇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违纪的;

  (三)考试期间擅自将试题、答卷(答题卡)带出或者传出考场的;

  (四)擅自变动每场考试开始或者结束时间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交换负责监考考场的;

  (六)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协助应试人员答卷的;

  (七)指使、组织考试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在考试开始前泄露试题内容的;

  (九)私自变更考生成绩的;

  (十)未经批准向社会发布有关考试信息的;

  (十一)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评卷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评卷工作由考试系统自动完成。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果经国家旅游局审查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果公布后应试人员如对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

  第二十七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于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接受应试人员的结果核查申请,并将核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不直接受理个人的结果核查申请。

  核查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核查后结果为最终成绩,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七章 收费

  第二十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按规定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第三十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标准在报名结束后上缴考试费用。

  第三十一条 各地收取的考试费用,应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支出标准用于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不得挪用或截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旅游局未正式公布试卷和答案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翻印出版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未经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中的报名、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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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26:52【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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