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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员考试辅导: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一、基本险   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海洋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其中,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平安险最小,水渍险居中,一切险最大。   (一)平安险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 araverage.FPA)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爆炸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船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损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在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水渍险(With particul araverage WPA或WA)是指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一切险(AllRisk)是指保险仙司对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附加险   《保险条款》中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一般附加险承保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而特殊附加险则承保由于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附加险只能在投保某一种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但因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已包括了一般附加险,故如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一切险,则无需再加保一般附加险。   (一)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有偷窃、提货不着险(简称TPND)、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11种。   (二)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有战争险、罢工险、舱面险、进口关税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交货不到险货物出口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简称FREC)等到八种。战争险保险公司承保的是由于战争或类似战争的行为所直接导致货物的损失,其保险责任起讫以水上危险为限。已投保了战争险后另加保罢工险,保险公司不另收保险费。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1、运输条款(包括仓至仓条款)   本保险自货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载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   (1)该项货物运交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或其他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或至:   (2)该项货物运至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在目的地以前的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这些仓库或储存处所是被保险人为了不属于正常运输过程的储存或是为了分派、分配而决定使用的。   (3)所保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上述三项以其中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如果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轮以后,但在本保险终止以前,需运往非本保险单所载的目的地,本保险的终止时期仍以前款规定为准,但以不超过开始运往该目的地时为限。如遇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任何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或转载以及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运用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限所作出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但以上述第1条款的责任终止规定及下列第2条款的各项规定为准)。本保险对于直接由于延迟或货物本质上的缺点或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都不负责。 2、运输终止条款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运输合同未在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而在其他港口或地方终止,或由于其他原因货物在未交至上述第1条款规定的地点以前航程即告终止,在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需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继续有效,直至:   (1)货物在该港口或地方出售及送交时为止,或除特别另有约定外,至所保货物在该港口或地方卸离海轮以后满六十天为止,上述二项以其中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   (2)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以内(或在约定的任何扩展期限内)货物运往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则至上述第1条款所规定的期限为止。   3、驳运险条款本保险包括驳至或驳离海轮的驳运险在内。每一驳运工具应视作单独的保险。被保险人对本保险的权利并不因其有免除驳运船船户责任的任何约定而受影响。   4、航程变更条款如遇航程变更或对保险货物、船舶或航程之记载有任何遗漏或错误时,本保险仍予负责但须另行议订保险费。   5、平安险条款本保险对单独海损的责任,仅以船舶或驳运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或焚毁为限。但不论以上如何规定,保险人对货物在装载、转载或卸货时,有任何一件或数件的完全灭失,得按保险价值计算赔偿。如所保货物遭受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失火、爆炸或其船舶或驳运工具或运输工具碰撞或触及除水以外的任何外在物体(包括冰在内)所致,或在遇难港卸载货物时所致,本保险都可负责赔偿。又本保险对在中途停靠港口或避难港所产生的起岸、存仓、运送的特别费用,如系贴有协会货物水渍险条款的英国运输险标准保单可以负责的,也可负责赔偿。本条款在本保险单全部承保期间都有效。   6、推定全损条款由于货物不能避免实际全损,或由于实际收回、修复和运送货物至所保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货物运抵目的地的价值而合理放弃货物时,本保险可按推定全损赔偿。   7、共同海损条款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赔偿,按照载运船舶航行终点所在地的法律或惯例办理,但如运输合同规定须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办理的,则从其规定。   8、承认船舶具备适航条件条款本保险承认载运船舶已具备适航条件,但仅以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为限。如所保货物发生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船舶所有人或其雇员的错误处置或不正当的行为所致而被保险人并未参与其事,则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单的权利并无影响。   9、受托人条款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一切情况下,都应负责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应保证维护和行使向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者追偿损失的一切权利。   10、不得减免承运人等责任条款本保险不得用以减免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的责任。   11、“船舶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如运输合同上订有“船舶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被保险人须负比例责任的,当视作本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保险人同意特予赔偿。如船舶所有人根据上述条款而向被保险人提出任何赔偿要求时,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这项要求有权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其费用由保险人负责。   12、战争险不保条款本保险单对捕捉、掳押、拘管、禁制、扣留和由于上述事故所引起的后果,或因企图实行上述捕捉等的行为和因不论宣战与否的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动所引起的后果,都不负责。但本条款对碰撞或触及任何固定或漂浮物体(水雷或鱼雷除外)、搁浅、触礁、恶劣气候或火灾,除直接(不论载运船舶或有关碰撞案件的任何船舶的航程性质或其任务如何)因遭受或对抗交战武力的敌对行为所致外,仍照为负责。本条款所称的“武力”,包括与其有联系而拥有海军、陆军或空军的任何权力机关。本保险单对内战、革命、叛乱或暴乱或因而引起的民众斗争或海盗行为所致的后果也不负责任。本条款如经删除,则适用现行“协会战争险条款”应作为本保险单的一部分。   13、罢工、暴动和民变险不保条款本保险对下列损失都不负责:   (1)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的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变人员所致的损失;   (2)由于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所引起的损失。本条款如经删除,则适用现行“协会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条款”应作为本保险单的一部分。   14、合理措施条款本保险以被保险人必须在一切可能控制的情况下采取合理的迅速措施办理其应办工作为条件。附注:如被保险人一经获悉本保险单上述规定的“仍予负责”的情事,必须立即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享受这项“仍予负责”的权利,应以履行上述通知为条件。(二)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水渍险)一九六三年一月一日   第1条款至第4条款与平安险第1条款至第4条款相同。   5、水渍险条款本保险对所保货物遭受的海损,其损失程度在本保险单订明的百分比之下者,概不负责。惟共同海损,或由于其船舶或驳运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或焚毁,则不论货物损失程度均予赔偿。此外,并对所保货物在装载、转载或卸载时,有任何一件或数件的完全灭失,保险人均照保险价值计算赔偿。又如,保险货物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着火、爆炸或船舶或驳运工具碰撞或触及除水以外的任何外在物体(包括冰在内)或在遇难港卸载货物所致,也均予赔偿。本条款在本保险单全部承保期间均属有效。第6条款至第14条款及附注均与平安险第6条款至第14条款及附注相同。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一切险)一九六三年一月一日   第1条款与平安险第1条款相同,但删去最后一段:“本保险对于直接由于延迟或货物本质上的缺点或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都不负责。”第2、3、4条款与平安险第2、3、4、条款相同。5、一切险条款本保险对所保货物因遭受一切意外灾害所致损失,不论损失程度,均负赔偿责任。但直接由于延迟或所保货物本质上的缺点或特性所致的损失,概不包括在内。第6条款至第14条款及附注均与平安险的第6条款至第14条款及附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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