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务通则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利器
新《企业财务通则》与1992年颁发的通则相比较,做到了和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的融合,进一步明确了财政管理职责,强调了职工个人薪酬的激励机制,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主题,突出了投资者与经营者的职责以及企业各种财务制度的建设,对辽宁省企业财务制度的规范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为规避财政风险提供了政策依据
辽宁省在对省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成本核算不准、投资决策失误、资产损失核销不合规等一些财务问题,这说明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由于许多经济法律不健全,企业财务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薄弱。财政部门担负着企业财务管理职责,但长期以来在控制国有企业财务风险和实施财务监管方面,缺少政策依据和有效手段,使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公共道义难以为继,企业也潜伏着许多财政风险。如果国家没有制定规章,社会各界就无从衡量企业财务是否规范。新《通则》将政府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转化为行政规章,将财政政策、财政资金、财务监督纳入企业财务制度体系,明确了财政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财务管理关系,将有效地扭转企业财务管理无章可循、职责不清的局面,同时从源头上整治企业财务秩序,化解财政风险。
为非国有企业提供了财务行为规范
近年来迅速崛起的民营企业,已逐步成为辽宁省就业和税收的主体,也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参与者,一些大型骨干民营企业已成为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国有企业的主力。新《通则》对企业投资者、经营者不同的财务管理职权进行了划分,并明确了各自的财务责任。实施新《通则》,可以促进民营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按照“激励规范、约束有效”的原则构建企业财务运行机制,体现企业不同利益主体的财务诉求,从而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
有利于理顺企业收益分配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新《通则》明确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职工的分配政策,规定了职工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财务政策,规范了企业即期激励和远期激励的财务行为,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激励机制提供了政策依据,有利于提高辽宁省企业职工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提高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主动性。同时,明确了财政部门在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中的职责,确定了企业应付国有利润直接上缴国库,有利于转变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观念,规范企业与财政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奠定了基础。
有利于建立风险规避制度,实现财务目标
新《通则》提出建立企业财务决策制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形成财务决策、预算管理、风险控制的管理体系。财务决策制度的建立,可以改变企业以往凭借经验管理、依靠经验决策的状况,使企业各项决策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推动企业集体决策,提高辽宁省国有企业财务决策水平。
财务风险不是单纯意义上的财务融资风险,还应该包括企业投资风险、利润分配风险等。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辽宁省企业根据各种风险建立相应的防范制度,将企业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财务预算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财务预算是企业财务控制的标准,是考核经营者业绩的尺度,建立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统筹管理各项财务资源,明确经济责任,使责权利有机结合,从而帮助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
有利于完善企业财务监督机制
新《通则》赋予投资者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权利,可以避免企业因自己选择中介机构而“购买”会计原则,使中介机构失去独立性;也可以避免企业自己选择中介机构,由于不了解中介机构的资质而造成执业质量不能满足有关部门的要求。由投资者决定的中介机构,即能满足质量要求,又能与企业的规模匹配,也符合资本管理的原则。
投资者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可以改变经营者和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能正确评价经营者的业绩,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起到了一定的控制作用。向全资或控股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则使财务管理者能够代表投资者行使财务监督权,保障其相对独立性,以便更好地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形成企业经营与财务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内部管理机制。
有利于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财务风险管理关口前移
新《通则》明确企业集团可以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可以统一调配集团内的资金,降低资金使用上的风险,更加有效合理地配置现金流量,加速资金周转。辽宁省大型企业集团子公司较多,资金由各子公司分散使用,一方面造成盲目投资乱花钱,另一方面,各子公司之间苦乐不均,资金有紧有松。由集团在各子公司之间在不损害子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配资金,可以防止资金沉淀,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新《通则》要求企业建立合同财务审核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实行财务监控。合同是企业业务流程的源头,合同签订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合同通常由业务人员签订,由于业务人员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不一定精通,一经签订会影响企业的收益、资金流量、成本费用、税收等诸多方面事项,业务性质也无法改变。建立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可使辽宁省国有企业将财务风险管理的关口前移,合理安排资金,规范支出事项,有效防止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发挥财务的监督作用。
有利于信息管理制度化,实现信息共享
新《通则》在财务管理方面第一次提出将信息管理制度化,企业可以建立财务与业务一体化信息处理系统,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辽宁省大型企业集团因此可以实现资源优化,信息共享,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中国财经报 王建志 2007-1-5)
为规避财政风险提供了政策依据
辽宁省在对省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成本核算不准、投资决策失误、资产损失核销不合规等一些财务问题,这说明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由于许多经济法律不健全,企业财务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薄弱。财政部门担负着企业财务管理职责,但长期以来在控制国有企业财务风险和实施财务监管方面,缺少政策依据和有效手段,使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公共道义难以为继,企业也潜伏着许多财政风险。如果国家没有制定规章,社会各界就无从衡量企业财务是否规范。新《通则》将政府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转化为行政规章,将财政政策、财政资金、财务监督纳入企业财务制度体系,明确了财政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财务管理关系,将有效地扭转企业财务管理无章可循、职责不清的局面,同时从源头上整治企业财务秩序,化解财政风险。
为非国有企业提供了财务行为规范
近年来迅速崛起的民营企业,已逐步成为辽宁省就业和税收的主体,也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参与者,一些大型骨干民营企业已成为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国有企业的主力。新《通则》对企业投资者、经营者不同的财务管理职权进行了划分,并明确了各自的财务责任。实施新《通则》,可以促进民营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按照“激励规范、约束有效”的原则构建企业财务运行机制,体现企业不同利益主体的财务诉求,从而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
有利于理顺企业收益分配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新《通则》明确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职工的分配政策,规定了职工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财务政策,规范了企业即期激励和远期激励的财务行为,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激励机制提供了政策依据,有利于提高辽宁省企业职工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提高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主动性。同时,明确了财政部门在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中的职责,确定了企业应付国有利润直接上缴国库,有利于转变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观念,规范企业与财政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奠定了基础。
有利于建立风险规避制度,实现财务目标
新《通则》提出建立企业财务决策制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形成财务决策、预算管理、风险控制的管理体系。财务决策制度的建立,可以改变企业以往凭借经验管理、依靠经验决策的状况,使企业各项决策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推动企业集体决策,提高辽宁省国有企业财务决策水平。
财务风险不是单纯意义上的财务融资风险,还应该包括企业投资风险、利润分配风险等。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辽宁省企业根据各种风险建立相应的防范制度,将企业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财务预算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财务预算是企业财务控制的标准,是考核经营者业绩的尺度,建立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统筹管理各项财务资源,明确经济责任,使责权利有机结合,从而帮助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
有利于完善企业财务监督机制
新《通则》赋予投资者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权利,可以避免企业因自己选择中介机构而“购买”会计原则,使中介机构失去独立性;也可以避免企业自己选择中介机构,由于不了解中介机构的资质而造成执业质量不能满足有关部门的要求。由投资者决定的中介机构,即能满足质量要求,又能与企业的规模匹配,也符合资本管理的原则。
投资者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可以改变经营者和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能正确评价经营者的业绩,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起到了一定的控制作用。向全资或控股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则使财务管理者能够代表投资者行使财务监督权,保障其相对独立性,以便更好地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形成企业经营与财务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内部管理机制。
有利于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财务风险管理关口前移
新《通则》明确企业集团可以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可以统一调配集团内的资金,降低资金使用上的风险,更加有效合理地配置现金流量,加速资金周转。辽宁省大型企业集团子公司较多,资金由各子公司分散使用,一方面造成盲目投资乱花钱,另一方面,各子公司之间苦乐不均,资金有紧有松。由集团在各子公司之间在不损害子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配资金,可以防止资金沉淀,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新《通则》要求企业建立合同财务审核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实行财务监控。合同是企业业务流程的源头,合同签订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合同通常由业务人员签订,由于业务人员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不一定精通,一经签订会影响企业的收益、资金流量、成本费用、税收等诸多方面事项,业务性质也无法改变。建立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可使辽宁省国有企业将财务风险管理的关口前移,合理安排资金,规范支出事项,有效防止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发挥财务的监督作用。
有利于信息管理制度化,实现信息共享
新《通则》在财务管理方面第一次提出将信息管理制度化,企业可以建立财务与业务一体化信息处理系统,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辽宁省大型企业集团因此可以实现资源优化,信息共享,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中国财经报 王建志 2007-1-5)
(w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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