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协召开《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座谈会
《企业破产法》确立的管理人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作为法定管理人主体,意义尤为重大。《企业破产法》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授权,着手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其中涉及有关管理人指定和报酬确定的两个司法解释。中注协相关同志应邀参加了《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研究起草工作。期间,中注协组织征求了部分地方协会和事务所的意见。
座谈会就《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两个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深入讨论,达成了广泛共识,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待查 2007-1-18)
座谈会就《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两个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深入讨论,达成了广泛共识,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待查 2007-1-18)
(w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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