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的燃油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新法下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如果是在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发生的员工报销的燃油费支出,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企便函33号文件明确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来执行,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较笼统地归类为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并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而未明确“交通补贴”的具体内容。那么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范围有哪些呢?根据国税函3号文件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对于福利费使用不足的企业而言显然是利好,只要企业实际支出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而且按规定用途使用,都可以在税前扣除,政策显得更加合理。
例如,2009年某企业当年有员工100人,人均月工资2000元,全年工资总额2000×12×100÷10000=240(万元),人均月报销燃油费200元,全年发放200×12×100÷10000=24(万元),当年已支出职工福利费8万元,全年职工福利费合计32万元<福利费扣除限额240×14%=33.6(万元),可以全部扣除。当然了,如果企业当年支出职工福利费已经较大了如发生15万元了,那当年的职工福利费就达到39万元,超标的39-33.6=5.4(万元)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就需要作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了。
如果是在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发生的员工报销的燃油费支出,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企便函33号文件明确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来执行,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较笼统地归类为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并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而未明确“交通补贴”的具体内容。那么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范围有哪些呢?根据国税函3号文件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对于福利费使用不足的企业而言显然是利好,只要企业实际支出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而且按规定用途使用,都可以在税前扣除,政策显得更加合理。
例如,2009年某企业当年有员工100人,人均月工资2000元,全年工资总额2000×12×100÷10000=240(万元),人均月报销燃油费200元,全年发放200×12×100÷10000=24(万元),当年已支出职工福利费8万元,全年职工福利费合计32万元<福利费扣除限额240×14%=33.6(万元),可以全部扣除。当然了,如果企业当年支出职工福利费已经较大了如发生15万元了,那当年的职工福利费就达到39万元,超标的39-33.6=5.4(万元)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就需要作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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