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九 具体合同
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1.买卖合同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
2.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除当事人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外。
3.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因此,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三、赠与合同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四、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借款的利息
1.借款的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
五、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总结】视为不定期租赁的情形: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六、融资租赁合同
1.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第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包括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两个合同。
七、承揽合同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八、建设工程合同
1.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九、运输合同
1.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2.在货运合同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十、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种。
1.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
2.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权利归属。
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是技术合同的重点内容,其要点是: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4)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十一、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实践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诺成合同)。
1.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2.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十三、委托合同
十四、行纪合同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十五、居间合同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