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班讲义十四
二、董事会 ( 2010 年单选题)( P65 )
6.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2011 年多选题)
( 1 )独立董事的基本任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具有 5 年以上 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2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解释】第②、③条中仅限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包括“主要社会关系”。
【例题 1 ·单选题】 甲、乙、丙、丁拟任 A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影响当事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是( )
A. 甲之妻半年前卸任 A 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 B 公司总经理之职
B. 乙于 1 年前卸任 C 公司副董事长之职, C 公司持有 A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7 %
C. 丙正在担任 B 公司的法律顾问
D. 丁是持有 A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2 %的自然人股东
【答案】 B
【解析】( 1 )选项 A :现在或者最近 1 年内曾经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本题中,由于甲妻 半年前刚刚卸任 A 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 B 公司总经理之职,因此甲夫妇二人均不得担任 A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 2 )选项 B :现在或者最近 1 年内曾经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本题中,尽管乙曾经在 C 公司(持有 A 上市公司 5 %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但 1 年前已经卸任,不影响其担任 A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3 )选项 C :正在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4 )选项 D :现在或者最近 1 年内曾经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例题 2 ·多选题】某上市公司拟聘请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有( )。( 2011 年)
A. 该上市公司的分公司的经理
B. 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偶的弟弟
C. 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2 %的股东郑某的岳父
D. 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0 %的甲公司的某董事的配偶
【答案】 ABD
【解析】( 1 )选项 AB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2 )选项 C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岳父属于主要社会关系,不在限制的范围内;( 3 )选项 D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监事会( P67 )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如下:
1. 会议频率: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
2.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3.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监事会;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立监事会。
第五单元 单元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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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单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一、 股份转让的限制 ( 2012 年多选题) ( ★★★ )( P75 )
1. 发起人
( 1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 2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 ≤25 %)。
【解释 1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013 年新增)
【解释 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 25 %的比例限制。
(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2013 年新增):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二、股份回购 ( 2008 年单选题、 2010 年单选题 、 2012 年多选题) ( ★★★ )( P76 )
1. 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
( 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3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投了反对票)在三种情况下(公司连续 5 年盈利可以分配利润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但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主要财产),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对股东大会的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才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2.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表 2 - 2 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
可以回购的情形 | 回购程序 |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1 )经股东大会决议 ( 2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回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 1 )经股东大会决议 ( 2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 1 )经股东大会决议 ( 2 )回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 ( 3 )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 4 )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 |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例题 1 ·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7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10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发布公告说明的下列事项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公司董事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2010 年 12 月 21 日起可以转让,但每年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 25 %
B.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2010 年 12 月 21 日起可以对外转让
C.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公司视股价情况收购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 %用于未来 1 年内奖励本公司职工
D.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接受债务人乙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为担保其债务履行的质押权标的
【答案】 C
【解析】( 1 )选项 A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2 )选项 B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3 )选项 C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4 )选项 D :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例题 2 ·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下列有关该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该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B. 因该事项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给职工
C. 用于该事项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D. 因该事项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3 %
【答案】 AC
【解析】( 1 )选项 B :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2 )选项 D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
第六单元 单元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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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单元 公司的其他问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 )( P70 )
1. 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解释】 3 岁的小孩还没 “ 懂事儿 ” ,当然不能做 “ 董事 ” 。
(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解释】( 1 )只有上述五类特定的犯罪行为,才受 5 年的限制;( 2 )某人被判有期徒刑 10 年,被剥夺政治权利 3 年,刑满被释放后,需要反省 8 年( 3 + 5 )才能担任董事、监事。
(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解释】第 3 条的范围包括 “ 董事、厂长和经理 ” ,第 4 条的范围仅限于 “ 法定代表人 ” ;第 3.4 条的前提均为 “ 负有个人责任 ” 。
(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例题 · 多选题】甲公司于 2008 年 7 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有( )。
A. 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01 年 6 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2004 年刑满释放
B. 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70 %,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 2006 年被宣告破产
C. 徐某, 2003 年向他人借款 100 万元,为期 2 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D. 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 2006 年 5 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答案】 CD
【解析】( 1 )选项 A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王某的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不属此列;( 2 )选项 B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张某只是大股东,而非 “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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