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关于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各县(区、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的精神,泉州市财政局决定从2005年11月15日起对全市会计从业人员换发财政部统一式样、全国通用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为做好我市换发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工作组织管理
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直单位会计人员由泉州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办理换发证书手续,驻泉中直、省直单位会计人员由所在地财政局具体负责办理换发证书手续,各县(区、市)会计人员由当地财政局具体负责办理换发证书手续,具体事宜按《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持异地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必须先到异地原财政部门办理调转手续后,再到当地财政部门换证。
二、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对象
在泉州市所辖范围内工作,并按照规定已在泉州市取得有效会计证的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外)。
三、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会计人员,可到所在地财政部门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 已在2005年10月31日以前取得有效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2、 已按规定接受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
3、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会计职责的会计人员。
四、 换证时间安排
符合换发证书的人员必须在2005年11月15日至2006年6月30日到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手续。因特殊原因须延长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间的,须经市财政局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006年12月31日。
因我市会计人员数量较多,为更好完成换证工作,经研究决定按行业、部门分阶段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2005年11月15日―2006年元月15日为驻泉中直、省直单位会计人员换证时间
2、2006年元月15日―2006年2月28日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换证时间
3、2006年3月1日―2006年6月30日为企业单位会计人员换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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