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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公司信贷》复习核心考点(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 不良贷款管理

1概述

1、按照四级分类,不良贷款定义为呆账、呆滞和逾期贷款的总和;从2002年起实行五级分类,不良贷款指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

2、不良贷款的成因包括四方面,分别是社会融资结构、宏观经济体制、社会信用环境、商业银行自身问题。

3、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①现金清收(催收、依法诉讼等);②贷款重组(有效防范企业逃废银行债务);③以资抵债(依法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的一种特殊形式);④呆账核销。

2现金清收

1、现金清收准备:

①债权维护:

资产保全人员至少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认真维护债权:其一,妥善保管能够证明主债权和担保债权客观存在的档案材料;其二,确保主债权和担保权利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主要是确保不超过诉讼时效、保证责任期间,确保不超过生效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其三,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

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从债务人应当还款之日起算,但在2年期间届满之前,债权银行提起诉讼、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要求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仍然为2年)。

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期间,没有约定的,以偿还借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为准。

②财产清查:债务人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隐匿和转移资产,为了发现其财产线索,需查找其工商登记和纳税记录。

2、清收:跟据是否诉诸法律,划分为常规清收和依法收贷两种。

①常规清收包括直接追偿、协商处置抵质押物、委托第三方清收。常规清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要分析债务人拖欠贷款的真正原因,判断债务人短期和中长期的清偿能力;其二,利用政府和主管机关向债务人施加压力;其三,要从债务人今后发展需要银行支持的角度,引导债务人自愿还款;其四,要将依法收贷作为常规清收的后盾。

②依法清收:常规清收手段无效后,采取的依法收的措施,具体步骤为:

A、提起诉讼:法院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判决;银行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

B、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起诉前申请)和诉中财产保全(起诉后申请),主要用于防止债务人的财产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保障日后执行顺利进行;影响债务人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迫使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保全资产时需谨慎,一旦申请错误,银行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为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C、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法院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情形一)

D、申请强制执行:下列法律文书,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情形二)

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内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申请债务人破产: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经营亏损的趋势无法逆转时,应果断申请对债务人实施破产。

3贷款重组

1、贷款重组:广义上讲就是债务重组,指借款企业由于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还款困难,银行在充分评估贷款风险并与借款企业协商的基础上,修改或重新制定贷款偿还方案,调整贷款合同条款,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的行为。

2、分类:

①自主型:重组完全由借款企业和债权银行协商决定;

②行政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对部分国有企业进行的债务调整,包括变更债务人、豁免利息、延长还款期限以及实施债转股;

③司法型:法院主导下债权人对债务进行的债务调整。(破产重整、和解、整顿均属于司法性重组)

3、办理条件:总条件为“有利于银行贷款资产风险度的下降及促进现金回收,减少经济损失”。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同时其他贷款条件没有因此明显恶化的,可考虑办理债务重组:

①通过债务重组,借款企业能够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偿债能力;

②通过债务重组,能够弥补贷款法律手续方面的重大缺陷;

③通过债务重组,能够追加或者完善担保条件;

④通过债务重组,能够使银行债务先行得到部分偿还;

⑤通过债务重组,可以在其他方面减少银行风险。

4、贷款重组的方式(可采取其中的一种或几种):①变更担保条件;②调整还款期限;③调整利率;④借款企业变更(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⑤减免贷款利息(须符合以下条件:借款企业信用评级在BBB级以下(含BBB级);贷款本金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

★“借新还旧”和“还旧借新”不属于贷款重组,只是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了重组贷款的目的。

5、破产重整:在法院主导下,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挽救债务人、避免债务人立即破产的重组模式,一旦重组失败以后债务人通常都会转入破产程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以后,其他强制执行程序都应立即停止。

6、和解: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三个月内,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草案达成一致,由法院裁定认可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

整顿:债务人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生效后,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并采取措施,力求使濒临破产的企业复苏并能够执行和解协议的制度。

7、我国的《企业破产法》把和解与整顿结合起来,为我国所独创。现行和解与整顿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和解与整顿融为一体,和解是整顿的前提,整顿是和解成立的结果,没有和解协议生效,就没有整顿程序;

第二,和解与整顿又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和解是破产程序的一个部分,而整顿程序只有在破产程序中止之后才能开始;

第三,和解与整顿由政府行政部门决定和主持,带有立法之时的时代特征,不符合今天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

4以资抵债

1、债务人以资抵债的条件:

①债务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依照有权部门判决、裁定以其合法资产抵偿银行贷款本息的;

②债务人故意“悬空”贷款、逃避还贷责任,债务人改制,债务人关闭、停产,债务人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等其他情况出现时,银行不实施以资抵债信贷资产将遭受损失的;

③贷款到期,债务人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以事先担保给银行的财产抵偿贷款本息的。

2、抵债资产的范围:

①动产:包括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借款人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

②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

③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期权等;

④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等;

⑤其他有效资产。

3、抵债资产价值的确定: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价值;权威评估部门评估价值;法院裁定价值。

4、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要同时冲减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计收规则为:先收本、再收息,不足部分冲账;若抵债资产价值>本息和,多出部分列入保证金科目设专户管理,待抵债资产变现后一并处理。

5、抵债资产的管理:涉及抵债资产的管理原则、抵债资产的保管、抵债资产的处置、监督检查及考核五个方面

①抵债资产的管理原则: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

★严格控制: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其次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再次才接受以物抵债;

②抵债资产的保管: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作好核对记录;

③抵债资产的处置:应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作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不得超过2年;动产1年。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拍卖抵债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抵债资产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

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

④监督检查: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①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②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③未经批准收取、处置抵债资产的;④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⑤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⑥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

⑤考核:

A、待处理抵债资产年处置率=一年内已处理的抵债资产总价/一年内待处理的抵债资产总价

B、待处理抵债资产变现率=已处理的抵债资产变现价值/已处理抵债资产总价

5呆账核销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而导致未能收回债权或股权的,可认定为呆账:

①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

②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全部获得保险补偿的;

③借款人和担保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④借款人和担保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的;

⑤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

⑥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债权的;

⑥银行对债务作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银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⑦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与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

⑧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原因,无法偿还垫款的;

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银行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银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⑩余额在50万元(含)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含)以下]的对公贷款,追索超过2年,仍无法收回的。

2、银行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其他。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3、呆账核销审查要点包括:呆账核销理由是否合规;银行债权是否充分受偿;呆账数额是否准确;贷款责任人是否已经认定、追究。

4、对符合条件的呆账经批准核销后,由银行总行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审批,并上报总行备案,一级分行一般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5、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①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银行债权;

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银行债权;

③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银行债权;

④银行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⑤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银行债权或者股权。

6、呆账核销后的管理

①检查工作:呆账核销后进行的检查,应将重点放在检查呆账申请材料是否真实上;

②抓好催收工作:呆账核销是银行内部的账务处理,并不视为银行放弃债权,对于核销呆账后债务人仍然存在的,应注意对呆账核销事实加以保密,一旦发现债务人恢复偿债能力,应积极催收;

③认真做好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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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24:56【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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