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票据结算复习资料详解(2)
二、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出票人是银行;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2、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银行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5、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
6、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1)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2)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例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 )。(2001年)
a、自出票日起1个月
b、自出票日起2个月
c、自出票日起3个月
d、自出票日起4个月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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