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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知识点2:我国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二、我国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一)税务管理结构的设置―了解

  (二)税收征收范围的划分--熟悉

  1.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征收范围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4)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5)中央企业所得税(从2002年1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6)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目前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征收印花税)。

  (9)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10)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

  (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

  (13)按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

  2.地方税务局系统的征收范围

  (1)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由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

  (5)车船税。

  (6)房产税。

  (7)屠宰税。

  (8)资源税(不包括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

  (9)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执行)。

  (11)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12)印花税。

  (13)筵席税。

  (14)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

  (15)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

  ◎以2008 年为基年,2008 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2009 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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