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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第十四章第九节


  二、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支出等),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
  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
  前5年内的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企业当期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例10-94】承【例10-93】,假定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乙公司不存在纳税调整额。则乙公司2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 150 000元,应交所得税额=1 150 000×25% =287 500(元)。
   [答疑编号052101202]
  『正确答案』
  (1)确认所得税费用时:
  借:所得税费用         287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87 500
  (2)将所得税费用结转入“本年利润”账户:
  借:本年利润          287 500
    贷:所得税费用         287 500
更新时间2023-02-20 21:41:51【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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