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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重要知识: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能力等级2)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代表机构除应按我国相关工商法规办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外,还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决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代表机构的所得税申报方式有两种:即据实申报和核定申报,但代表机构是否能选用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其财务核算是否健全。

代表机构在境内的纳税义务不只是企业所得税,目前还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一)企业所得税

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由税务局管理。代表机构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并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链接】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主要的核定方式包括:

1.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其他税种

代表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同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需要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能力等级2)

【解释】实质上,承包工程作业也属于提供劳务的一种形式,但由于其实施和管理的特殊性而单独列示。考生要理解:

①本政策只适用于非居民纳税人(包括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个人)。

②本政策只适用于非居民在我国境内从事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两大方面。

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政策核心】非居民在我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时,要根据我国税收政策依法缴纳相关税金。

(一)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第四章已详述)

【考点回顾】核算纳税或核定纳税

其中核定纳税: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其他税种

1.按现行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境外单位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范围,且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的,应当按照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则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归纳提示】增值税的分类处理:

第一类,在境内设有机构的:

①机构纳税;②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税。

第二类,在境内未设机构的:

①购买方扣缴税款;②用税率计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在计算缴纳或扣缴增值税的同时还需要计算缴纳或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所得(能力等级2)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提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应纳税额计算

见第四章第七节第四个大标题,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核心政策:源泉扣缴

(二)扣缴税款要求

1.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2.扣缴义务时间

一般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在向非居民企业实际支付时从支付款项中扣除税款并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特殊规定——滞后支付和特殊项目的扣缴义务时间的确定是学习之难点和重点:

【解释1】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①按照实际支付、合同约定支付与影响成本费用孰先的原则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影响企业所得税年度成本利润的延期支付,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扣缴企业所得税。

②滞后计入资产原价或筹办费分次影响成本费用的,不能分次扣税,而要在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整体扣税。

【解释2】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

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相关链接】非居民企业该类所得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是实际支付之日,不同于税法一般规定的作出利润分配决定之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所得税相关规定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取得应自行申报纳税的

作出利润分配决定之日确定投资收益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税款的

实际支付之日扣缴税款

【解释3】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

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提示】分期取得转让财产所得,先扣成本后扣税。

3.扣缴义务人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可以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申报资料;已经报送的,在申报时不再重复报送。即:资料在扣缴前报过的,申报时不重复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知晓情况的相关方提供与应扣缴税款有关的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情况。

4.应扣未扣税款的,纳税人(非居民企业)的自行申报。

【解释】

(1)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

(2)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不实施惩罚性措施。

(3)同一项所得多处发生地,可选择一地办理申报缴税事宜,受理申报地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其他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之间进行申报信息传递,不需要纳税人多处申报。

5.扣缴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相关法律责任和举措

【基本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扣缴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并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需要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的,由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

【追缴举措】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有关规定追缴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该非居民企业限期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2)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该其他项目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该非居民企业其他收入项目款项中依照法定程序追缴欠缴税款及应缴的滞纳金。

其他项目支付人所在地与未扣税所得发生地不一致的,其他项目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理】

第一类——已扣未缴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税款、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强制追缴并处少缴税款50%以上至5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规定应当源泉扣缴税款的款项已经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支付,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解缴应扣税款,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作为税款已扣但未解缴情形:(1)扣缴义务人已明确告知收款人已代扣税款的;(2)已在财务会计处理中单独列示应扣税款的;(3)已在其纳税申报中单独扣除或开始单独摊销扣除应扣税款的;(4)其他证据证明已代扣税款的。

第二类——应扣未扣的,责令限期改正(补扣税款或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并处滞纳金+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以下罚款。

除已扣未缴的情形外,按规定应该源泉扣缴的税款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解缴入库的,均作为应扣未扣税款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6.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

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同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1)不动产转让所得,为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2)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为分配所得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4)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负担、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三)其他重要规定

201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1.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再投资的方式

(2)分得的利润来源

(3)再投资的直接性

(4)再投资的方向

【再投资的方式】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提示】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注意】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不包括从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分得的利润来源】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注意】必须是来自中国境内居民企业。

【再投资的直接性】

(1)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即: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

但有特例: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必须在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当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

(2)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即: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再投资方向】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其他规定】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补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是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按后续税收协定执行。

2.境外投资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规定的,可暂不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3.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3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4.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5.境外投资者享受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补缴递延的税款。

【解释】该符合条件的递延纳税政策没有递延期限,若将该笔利润汇出境外,则需要计算缴纳预提所得税。

四、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的税收管理(能力等级1)

(一)对外付汇需要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也应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二)对外付汇无需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

15种情形。(P54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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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2-21 10:00:09【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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